原告农行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陈**、李**、财扶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斌、人民陪审员杨*榜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老河口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薛*、张**,被告陈**、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财扶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8日,与被告陈**及担保人财扶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陈**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8.4%,逾期利率12.6%。被告财扶担保公司自愿为被告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和陈**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李**也应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陈**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1466.66元(本息截止2015年8月20日)和2015年8月20日以后兹生利息;2、被告李**、财扶担保公司对被告陈**...(本文书还有4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