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新昌县宇王*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王*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世纪华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夏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2020)湘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李**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自己与世纪华厦公司一致同意终止了《种植回收合同》错误,世纪华厦公司与宇王*司均应履行涉案《种植合作合同》,均应承担涉案《种植合作合同》相应责任。2.原判对违约金数额和损失数额的认定错误。违约金应按照合同履行后能实现的总产量金额的30%计算确定,不应按照自己购买种子应支付的种苗费11万...(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