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超亿公司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该协议及借款是江**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及返还义务。
江**辩称,邹**给江**写了一份让江**融资的承诺,邹**认可给张**作担保,江**没有任何违约。
苏峰公司、薛**、邹**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协议有效。2.依法判令对方按照承诺协议支付张**工程借款本金665万元。3.依法判令对方支付665万元从借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对方承担。张**当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每一笔借款从实际借款之日到起诉之日的利息4870280元,共计七次借款,按照月息2分计算。并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江**、邹**、苏峰公司共同承担借款本金及所有利息,要求绿蒙公司和超亿公司承担连带偿还本金和利息,要求薛**承担665万元中的50万元的本金以及利息的连带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江**于2017年...(本文书还有3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