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农业银行查询记录、建设银行*******、*******、*******、*******、*******、*******、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复印件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炜系累犯、从*;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在开庭后书面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提请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鹏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张鹏炜具有以下情节:第一,系自首;第二,系从*;第三,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第四,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轻。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