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鲁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与被告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烟草公司鲁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限期腾出占用原告的位于鲁山县原烟叶复烤厂院内凉仓东2号(3-8)6间房屋及连仓4间房屋,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被告交付原告房屋时止的房屋占用费(每间每月按照500元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有位于人民路××××路南老复烤厂房屋一处,因房屋闲置,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对外进行出租被告于2019年通过公开竟租后,取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承租权该租期到期后,上级安全检查,发现该房屋屋顶是木瓦结构,跨度大且建筑时间较长,存在安全隐患,为了防止事故发生,经过研究并上级公司同意,停止此房对外出租为此,我公司通过电话、见面和公告形式告知被告到期后腾...(本文书还有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