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官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房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房公司委托代理人关**、王**,被告建投公司委托代理人翟**、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房公司诉称: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zlht-ymgs-2019-01的《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混凝土罐车4辆,并配备4名驾驶员(增加部分),暂定租期8个月;租赁费用约定混凝土罐车租赁单价(含3%税)为每辆24000元/月(不含柴油),月租金包含一名驾驶员工资;驾驶员工资(增加部分)为每名6200元/月;被告向原告按月进行支付(结算)混凝土罐车租赁费,租赁费用包含罐车进出场费以及一名驾驶人员工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混凝土罐车交付给被告使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被告要求,又增加租赁了罐车和一台混凝土泵车,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