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78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1%/月计算的利息6782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87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因做生意资金周*困难,自2012年至2017年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019年10月29日双方结算后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确认尚*原告578000元,被告应每月按2%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至今为止被告只支付过420...(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