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李**诉称,其与高**经朋友介绍相识,后高**因生意周*向李**借款150000元。按高**要求,李**于2017年11月28日向高**的舅母胡仁爱汇款150000元,该款实际由高**所用,高**于汇款当日向李**出具借条,载明“因生意周*,现借到李**(4xxxxxxx)银行转账人民币计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借期为贰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百分之三月息。立此为据,借款人:高**,***.在场人:胡仁爱”。之后,高**未支付任何利息,李**多次催收无果后,遂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共计1230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