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美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梅溪湖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剧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美奕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保利剧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华融湘江银行的现场冠名实质上是得到了美奕公司的认可错误,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并未就华融湘江银行冠名2019年10月19日的演出达成一致意见,美奕公司认可的是华融湘江银行可以有专场,可以有宣传,但不是冠名的宣传,应以2019年8月8日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为双方的最终约定和意思表示,而不是将磋商当中没有完全形成的意思表示,强行作为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去定案。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明确约定总冠名权归美奕公司,冠名赞助商由美奕公司征集,收益归美奕公司所有。华融湘江银行已经达到了总冠名的效果,相关冠名收益应当归美奕公司所有。二、一审判决关于美奕公司以实际行动否定其于2019年11月4日导出的演出票销售情况的数额认定错误,尽管美奕公司在2019年11月4日导出的显示票款为722920元,但由于双方对该笔款项存在争议,而美奕公司急于回款,所以在第一次诉讼是暂时以保利剧院公司已经确认的部分金额为依据提起诉讼,但绝不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2019年11月4日导出数据的否定。三、一审法院未支持双方均已确认的保利剧院公司应当支付的100000元自购票票款错误。四、美奕公司不否定湖南省委宣传部推广戏剧文化的决心,但也不能将雅韵三湘已起到冠名作用,雅韵三湘的展示形式已实际构成冠名,保利剧院公司也从中获得利益,该利益应由美奕公司取得。五、保利剧院公司的违...(本文书还有7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