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辉县城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辉县城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赔偿款724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的施工工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项目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随后被送往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完毕原告所有的医疗费,出院后,原告与被告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
被告辉县城建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务关系,也不存在工作关系,应当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2、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