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与被告李*、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被告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岳北营销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责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49671.9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7日19时42分许,原告在临湘市城中南路第八小学门前地段打扫卫生,被告李*驾驶湘f0××××号小型普通货车沿城中南路由北往南行驶时撞伤原告。2020年11月27日临湘市交警大队做出(2020)第****号道路...(本文书还有2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