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马**、杨**辩称,一审判决恰当,不应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李**、李**辩称,一审判决李**自己承担10%的责任错误,李**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对王**、张**承担20%的责任无意见。
原审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两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责任对张**、王**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成立。
原审原告马**、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张**、王**赔偿原告因杨*江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47844元、死亡赔偿金197240元、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3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8084元;2.判令被告平安公司、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二原告系杨*江父母亲。杨*江和李**在同一工地上开挖机。2018年2月3日,杨*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沿小南线由东向西行驶,张**驾驶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王**驾驶云l×××**号普通小型客车沿小南线由西向东行驶。19时7分许,杨*江行驶至小南线ko...(本文书还有4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