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181024.89元。关于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原告、恒鑫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恒鑫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3717.42元(181024.89元×70%+8000元=134717.42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1万元,恒鑫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4717.42元。原告过高部分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