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诉被告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公司诉称:2018年12月10日,被告闫**向原告汇通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购车,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汇通公司向被告闫**提供融资款114600元,被告闫**分36期每期按3725.74元向原告汇通公司支付租金。同时,被告闫**以所购车辆抵押作为融资款保证,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汇通公司依约向被告闫**提供了融资款,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闫**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租金。至今,合同项下已累计出现多期未付的记录,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汇通公司经多方催讨,但被告闫**仍未能支付租金。原告汇通公司认为,原告汇通公司与被告闫**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各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原告汇通...(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