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行初字第00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三级终结制度来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对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对其退休问题的处理不服,向被告申请信访事项复查,被告以申请复查事项不属其职权范围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均属信访活动,原告对被告的处理不服而提起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本案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原告认为其与省社科院的人事关系仍然存在,省社科院认为其已不是在编职工,属对省社科院对日月明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分流工作的争议,属历史遗留问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可向相关工作主管部门请求在政策...(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