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颜**因与被上诉人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衡阳市住建局)行政登记、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以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曾**、颜**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对房产证记载的内容进行确认,一审对房产证记载内容的认定是主审法官主动审查、一人断定的结果。曾**的房产证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撤销,该判决认定了衡阳市住建局颁证和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述再审判决已经确认被上诉人的颁证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认为颜**的产权证系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空白证后私自填写,属于主观臆断,证据严重不足。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其...(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