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杭州冠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寓公司)、杭州鲜禾益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禾益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5年7月10日,案外人杭州秀燕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曾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杭州余杭金家渡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至原审法院【案号:(2015)杭余民初字第02513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杭州秀燕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5)余法委鉴字第382号】,鉴定结论为:鉴定初步查核暂定价31689622元。该鉴定报告将吊顶、消防系统、线路改造,电气电路均纳入鉴定范围。2016年10月17日,杭州余杭金家渡股份经济合作社和金**签订《余杭区村级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杭州余杭金家渡股份经济合作社把金家渡农贸市场大楼租赁给金**。2016年10月17日,杭州余杭金家渡股份经济合作社、金**与杭州秀燕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杭州秀燕贸易有限公司、浙江风影网吧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把承租金家...(本文书还有22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