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刘**的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向本院提出申请:一、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请求依法指定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一同居住,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言语不能,不能行走,长期卧床。2018年被申请人在上海、安徽等医院进行治疗,医生诊断:脑梗死、胶质瘤术后、脑梗塞后遗症等。现被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性失语,瘫痪,神志不清。被申请人办理有残疾证认定肢体残疾壹级,根据医院诊断及残疾证,被申请人已不具备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人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民事权利能够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刘**的代理人刘**称: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均属实...(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