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7日10时许,藤县公安局宁康派出所接到韦某乙故意伤害韦某甲、黄某的报案。同月19日,藤县公安局对韦某甲、黄**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户籍信息,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韦某甲出生于1945年12月**日,案发时已满七十周*。
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韦某乙处扣押镰刀一把。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韦某乙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6年1月7日被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5.××证明书、平南县水晏阳光医院检验单及梧州市中医医院入院记录、dr检查报告单、照片,证实韦某甲、黄某的损伤情况。
6.办案说明,证实经村干部的劝说,韦某乙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公安民警到达韦某乙的家后,当场将韦某乙抓获,并提取镰刀一把。
7.证人韦某丙证实,2016年1月7日,韦某乙打电话告知其,韦某乙用镰刀打伤了韦某甲、黄某夫妇。
8.被害人韦某甲证实,2016年1月7日10时许,韦某乙在其位于藤县宁康乡都邦村大兰组**号的家里用镰刀等物将其和黄某打伤。其中,其左手上肢骨折,黄某右手上肢骨折、左手手指部位骨折。...(本文书还有4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