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廊坊澳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美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澳美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王**,中建二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美基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改判驳回中建二局公司的诉讼请求;3.依法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根据质量鉴定及整改费用鉴定判令中建二局公司承担澳美基业公司的损失,并支付工期违约金2551万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建二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支持中建二局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工程系在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经鉴定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本文书还有17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