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叶*。
上诉人广西贺*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与上诉人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丽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行奇、张依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叶*(乙方)与被告桂东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定向优惠销售协议》,约定桂东公司将贺*桂东·汇豪国际城的商品房定向销售给原告,协议约定:如不能按期交房,逾期超过90日以内自上述约定的交付时间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90日后至逾期180日内,自上述约定的交付时间的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