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8日,被告何**(乙方)与原告金森物业公司(甲方)签订了***小区**号楼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甲方的义务:4、每季度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乙方的义务:6、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13、(4)电梯专项运营费用:每人每月25元,电梯专项运营保养维修年检及产生的费用,每季度公布费用明细表,不足,另行调整。(5)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0.5元/月。”2015年2月,原告金森物业公司退***小区的管理。被告何**尚未交纳水费15.1元、电费l63.5元、物业费240.1元、电梯专项运营费用600元、城市垃圾处理费45元。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金森物...(本文书还有2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