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贺*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凌丽琪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行奇、张依传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谢*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定向开发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桂东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