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赔偿保险金20万元,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采信了被上诉人提供的未经核实的复印件病案及该系统工作轨迹电子档案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是错误的。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15日被告根据天台县支公司的申请,于5月17日调取了原告……,这一事实缺乏充分而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于2019年4月22日确诊为甲状腺乳癌,即通过被上诉人销售员许慧敏申请理赔并提交了诊断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被上诉人在4月底即去调取上诉人投保前病案的相关资料,直到应诉答辩时正式提出合同解除,该合同解除权明显超过一个月,然而被上诉人却故意提供了该系统的所谓工作轨迹电子档案和郑**电子档案(均系复印件未经核实确认),一审法院对前述复印件未经核实,竟然予以采纳,被上诉人单方陈述5月17日调取病史资料,显然不当。二、一审法院以涉案的“电子投保单”为依据认定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明显错误。(一)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供“原始的电子投保单”,其向法庭提供的复印件电子投保单与上诉人保留的电子投保单明显不相同(前者在告知事项小方框内用打多钩的方式,后者则在小方框内涂黑方式)。(二)实际上上诉人持有的电子投保单是被上诉人的销...(本文书还有5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