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隋洪刚因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隋洪刚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忽略了双方三年经济往来关系的整体性及两次结算已彻底结清双方往来账的事实,以点带面的对双方最早已结算的一笔账目进行重新结算是错误的。三年期间,双方发生饲料买卖业务几十笔,2018年2月之前多为现金及部分银行转账结算;2018年2月之后开始使用微信转账结算。无论采取什么结算方式,直到2019年3月19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经结算,在上诉人退回剩余未使用的饲料后,上诉人累计欠被上诉人饲料款43200元,上诉人当天向被上诉人微信付款33000元,剩下10200元为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上诉人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9月4日还款50...(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