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1与原审被告张某2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以及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张某1不偿还王**388800元;2.两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王**只提交了一张借条,对于大额的现金支出并没有提交相关的取款及转账记录。张某1不清楚签字的内容,对于借条中的第一项车险部分、第二、三、四、八、十、十一、十二项不予认可这几项数额为388800...(本文书还有2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