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德公司辩称,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之间的联合办学协议效力仅约束他们双方,对外不具有约束力。2005年7月14日,音乐学院出具《委托书》,委托向阳公司“作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建设项目建设、招标工作的全权代理单位”。向阳公司持上述委托书,促使包括金德公司在内的各施工单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正是基于对音乐学院的信任,施工单位才会在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坚持垫款施工。金德公司在前面诉讼中已经向法庭提交政府批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音乐学院系案涉工程的立项人、产权人,从而在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音乐学院是实际建设方、发包人,而向阳公司只能是受委托的代理人。因此,虽然向阳公司以自己名义签约,但其签约权是基于音乐学院的授权,其在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