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利*。
被告唐**。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利*、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何**、陈**与被告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2年3月11日原告陈**受被告利*、唐**的雇请,在被告利*、唐**个体私人所有的位于福绵区福绵镇福西村福西11社289号处(福绵区市中心菜市附近)做绣花工作,每月约有2200元工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3日早上9点左右,原告在被告工作处搬运货物(裤料)时,被吊梯夹住受伤(被告私自安装的吊梯不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陈**因工作致伤,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共住院78天,住院期间,雇用一人进行陪护。出院医嘱:继续观察治疗,不适就诊,全休一个月,并加强营养。出院后至今,原告一直在家休养,目前仍没有恢复正常的劳动能力,身份极其虚弱,生活极其困难。原告陈**在被告利*、唐**个体私人所有的位于福绵区市中心菜市附近处做绣花工作,属于在城镇生活的居民,其所...(本文书还有5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