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石电力辩称,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之间的联合办学协议效力仅约束他们双方,对外不具有约束力。2005年7月14日,音乐学院出具《委托书》,委托向阳公司“作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建设项目建设、招标工作的全权代理单位”。向阳公司持上述委托书,促使包括鑫石电力在内的各施工单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正是基于对音乐学院的信任,施工单位才会在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坚持垫款施工。此外,向阳公司还以“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筹建办公室”的名义与鑫石电力另外签署一份《施工合同》,该事实也证明向阳公司在订立施工合同过程中,公开宣示其与音乐学院之间的委托关系。鑫石电力在前面诉讼中已经向法庭提交政府批件、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证明音乐学院系案涉工程的立项人、产权人,从而在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音乐学院是实际建设方、发包人,而向阳公司只能是受委...(本文书还有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