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能武、廖向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马东静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盛天平财险玉林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6月27日,原告李**在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莘鸣村下山公路上骑电动车与被告罗**会车时,被告罗**驾驶的桂k×××××号货车上的木头砸到原告,致使发生原告的人身受到损害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总额为141906.8元,住院114天,期间都是二人以上陪护,于2015年7月鉴定为2级残疾。桂k×××××号货车车主和司机都为罗**,在安盛天平财险玉林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367544.43元,其中医疗费131906.8元(141906.8元-1万元),残疾赔偿金136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0元,误工费27812.63元,护理费23655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证明书复印件,以证明受伤事实;3、陪护证明复印件,以证明陪护事实;4、出院记录复印件,以证明受伤情况;5、发票复印件,以证明住院收费情况;6、费用清单复...(本文书还有7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