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因与被告尚**、中国人民***************、焦作交运**********、左**、中国人民******************、郑**、被告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焦运公司辩称:豫h******号车车主为左**,公司为名义车主,该车在人保晋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赔,不足部分由左**赔偿;原告要求数额由法院酌定。
人保晋城支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没有显示原告在车下受伤,我公司不赔。
人寿新乡支公司辩称:公司承保的豫g******车约定的牵引车为豫g******号车,不是豫h******号车,我公司不应赔偿。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二、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能否支持。
围绕争议焦点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豫g******车交强险保单各1份,以证明被告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尚**未对事故认定提出复议,事故瞬间原告在车下,并非在车上。应由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
围绕争议焦点一,被告尚**提供的证据有:保单一份,以证明豫冀d******号**轮汽车在被告人保广平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
围绕争议焦点一,被告焦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保...(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