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宋*,住山西省侯马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住山西省侯马市。
再审申请人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王*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终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晋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宋*及再审申请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宋*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判决认定签订代理协议是申请人宋*的个人行为是错误的。(2)原判决以行政规章为依据认定合同无效违法。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决认定公函是事后补的没有证据证明。(2)原判决认定时任侯马市路东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刘*星对代理协议不知情违背客观事实。(3)原判决认定“代理行为与上诉人路东所无关”更是空穴来风。3.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定案证据,未经质证。原判决认定刘*对代理协议不知情的依据是2014年5月29日刘*给王*出具的一份个人证明及2014年8月12日侯马市人民法院调查刘*的笔录,这两份证明与2013...(本文书还有5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