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60年10月**日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居民,现住该区,太谷县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72年1月**日生,汉族,晋中市太谷区村民,住。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太谷县城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关建筑公司)、石**、杨**、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原太谷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马**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不予认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该认定与事实不符。首...(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