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交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外交服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981年,外交服务公司因国家外交工作需要,招录服务人员,我通过街道领取了招工表,并经过外交服务公司面试、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为外国驻华使馆工作。外交服务公司认可我1981年起开始工作的事实,但称其单位是国家事业单位,我是劳务派遣到其单位的,但外交服...(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