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布莱迪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8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布莱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刘*,被上诉人天津贝*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贝*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与被上诉人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天津贝*公司原审共同诉称:2008年7月3日,邢**受天津贝*公司委托注册了域名“***.com”(简称争议域名),并由天津贝*公司实际使用...(本文书还有1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