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王**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毅、人民陪审员卢绪祥及人民陪审员熊达军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王**诉称:2012年11月6日,两原告与力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原告购买涵相大厦**层**号商铺,建筑面积15.26平方米,总价502910元。力拓公司保证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同时注明力拓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力拓公司未办妥手续,违约责任为按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向*原告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履行了义务,力拓公司虽履行了交房义务,但迟迟...(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