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毅、人民陪审员王*霞及人民陪审员龚吉士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2012年10月31日,卢*与力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力拓公司将涵相大厦**层**号房屋售予卢*,建筑面积16.96平方米,总价1648422元。卢*采取了一次性付款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力拓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力拓公司在2013年5月10日向卢*交付了房屋,合同约定力拓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办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18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现距交付房屋日起已超过约定日期,但力拓公司至今迟迟未为卢*办理房屋产权证。现诉讼请求:1、判令力拓公司立即为卢*办理涵相大厦(涵湘楼)**层**号房屋的产权证书;2、判令力拓公司以全部购房...(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