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七政街道办事处与黑龙江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纪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书》载明,七政街道办事处原有单位房产由金世纪公司实施拆迁,回迁面积与本案争议房屋面积一致,协议中没有对七政街道办事处回迁安置的房产系承租权还是所有权加以注明,说明在签订《拆迁协议书》时,争议房产由七政街道办事处占有使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金世纪公司为争议房产的权利人。故原审法院认为温馨岛物业公司要求七政街道办...(本文书还有4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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