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以下简称龙门农场)因与被上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北安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北安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门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刘**,被上诉人龙江银行北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的焦点是龙门农场是否应为案涉贷款提供的担保,一审法院认定龙门农场的职工邹**、徐金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人的行为反映出一部分表见代理的特征,但不完全。同...(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