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千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惠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孙*与千惠公司所签《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有效,如果王*军对千惠公司不享有债权,千惠公司不可能与孙*签订认购协议。(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应追加王*军为第三人,孙*在原审时口头提出追加,但原审法院未予追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