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不服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姐夫共同出资经营金韩*料理并担任该企业法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及欠款说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上诉人多次去其姐姐家闹的情况下并以被上诉人申诉及被上诉人拿回饭店的设备为前提才同意签订的欠款说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承诺构成违约并且该合同上诉人在签订时亦存在重大误解。2、上诉人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中国银行沈阳奉天街沈阳支行向被上诉人转账5万元,2014年11月...(本文书还有2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