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上诉人购买案涉车辆并办理了保险、上临时牌照等手续,后将车辆借给哥哥马连春,在上诉人不知情情况下,被上诉人私自将车辆更名到自己名下且未支付购车款。一审称系马连春与其恋爱期间的赠予,现又将案涉车辆转让并已更名过户至他人名下。一审未查实案涉车辆更名过户流程及手续是否经同意及授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能仅因不符合不当得利而否认上诉人实体权利。上诉人以自己名义购车,并支付购车款,完全符合买卖合同关系交易性质,也因此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将车出借也符合常理,马连春无权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
苗**辩称,上诉人哥哥马连春在与被上诉人处朋友期间将车辆送给苗**,并于201...(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