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影五彩传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莱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爱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莱爱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莱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令中影公司向莱爱公司支付所谓135000元损失补偿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上诉理由如下:莱爱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补充协议》影印件,不仅不具有合同的合法形式,也不代表双方真实意思,并不具有可执行性。中影公司与莱爱公司于2018年曾针对演出事项签订过两份《活动策划服务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由莱爱公司(合同中称谓:服务方)在中影公司(合同中称谓:活动方)委托的当年举办的“昭君文化节开幕式开幕节目”执行相关表演,因为下大雨的原因,当年的昭君文化节开幕式由预定的7月20日改为7月25...(本文书还有4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