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桂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良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12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鑫隆公园大地订购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鑫隆公园大地**号楼**单元**号房屋以561233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交纳定金3万元,双方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10月13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定金3万元,但是时至今天,被告因种种原因仍然无合法手续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6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6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