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园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益达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齐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四海园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海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益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11月10日,发包人齐齐哈尔医学院(以下简称齐医学院)与承包人四海园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齐医学院将医学院临床教学园区二期工程图书馆楼(图书信息楼)和工程药学系教学楼(药学楼)两项建设工程全部承包给四海园公司进行施工建设。2009年7月13日,四海园公司将药学楼与图书信息楼中消防工程部分转包给益达公司进行施工。其中药学楼合同价款约定为四百万元(暂定),图书信息楼合同约定价款为九百万元(暂定),两份合同均约定了以下内容:1.执行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建筑工程预结算管理规定;2.预结算取费率执行总包合同;3.按同期齐齐哈尔市工程造价信息调整;4.分包人向承包人交纳管理费,计取方式为:财务决算额3%费率;5.预结算书独立成册,由分包人对建设单位办理审核。2010年7月12日,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齐附属二院)与四海园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齐附属二院学生公寓综合楼建设工程承包给四海园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后四海园公司与益达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益达公司承包学生公寓楼的消防工程。益达公司在向四海园公司承包取得药学楼、图书信息楼、学生公寓楼的消防工程后,将上述工程委托给齐齐哈尔龙丰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公司)进行施工。药学楼、图书信息楼的消防工程于2009年12月27日完工并交付,学生公寓楼于2010年12月完工并交付。
工程完工后四海园公司与发包单位对药学楼、图书信息楼、学生公寓楼进行了结算。其中药学楼消防工程结算金额为1,835,478.58元,图书信息楼消防工程结...(本文书还有8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