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通辽市方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通辽市方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7日和2013年3月6日签订了转让意向合同书和转让合同书各一份,约定将通辽市方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在通辽市内的led(滚动灯箱)宣传栏60个及11个主框架及经营权以6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杨**,并分别由原告及通辽市方众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在合同中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让意向合同书复印件和转让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有被告提...(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