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何**、于**、宋*、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于**、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被告何**与于**是夫妻关系,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二分五,并于2014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宋*、贾**为担保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为被告何**、于**的借款作担保。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提出返还请求,被告何**、于**书面承诺2015年2月底付清利息,后又书面承诺2015年3月25日付清...(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