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卡鲁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文鸿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鸿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包**到庭参加诉讼,文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208,000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华运公司为原告提供一票货物的香港仓储、拼箱装柜、海运订舱等服务事宜,始发地为深圳,装船港为香港,目的港为多哥洛美港(lome,togo)。12月29日,华运公司将涉案货物存放于文鸿公司经营管理的仓库,准备与其他货物一起拼箱后出运,并向原告出具了文鸿公司确认的入仓号为*******-lm-b2的仓库入库签收单。1月19日,文鸿仓库发生火灾,两被告对涉案货物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全部烧毁。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8,000元,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赔付。原告与华运公司...(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