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华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与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龙华学校(以下简称“龙华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货款4530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1841.60元(违约金计算:以欠付的混凝土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从2017年1月16日起算计至混凝土货款付清为止,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131841.60元,以后另计);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26397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南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