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规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谷公司)与被告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规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的工资2745元;二、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123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点是客观存在的但被告是2019年9月17日入职到2019年12月16日终止试用期合同的原因是原告公司发给被告的录用通知上明确规定要求入职人员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体检证明及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且明确要求在报到之日起两周*签订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1927字未显示)